最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来了 各类调味电子烟将成过去式
作者:fywxf 日期:2022-05-14
□ 法治日报记者 万静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电子烟国标”),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电子烟新国标着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电子烟的口味、使用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标准规定。
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国标”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商家以健康为噱头
引诱未成年人吸食
电子烟,作为香烟的电子模仿品,在近年来受到了很多人的追捧,其中不乏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商家将售烟实体店开到了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未成年人集中区域,增加了未成年人接触、购买烟的便利性。
除了容易购买,口味多样刺激也是吸引未成年人的另一个原因。有的商家借助自建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网络媒介引诱传播、售卖电子烟,宣传对年轻人颇具吸引力的“果味、花香味、甜味、饮料味道等各类调味电子烟”;有的电子烟商家甚至以“酷炫”“健康”“时尚”为噱头引诱未成年人购买吸食。
由于电子烟在网络和线下渠道销售带来的易得性,让青少年对电子烟接触的比例不断上升。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19年中国中学生烟草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初中生听说过电子烟的比例为69.9%,电子烟使用率为2.7%,与2014年相比,分别上升了24.9个和1.5个百分点。
如何及时解决电子烟销售的乱象问题,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电子烟国标”实施后,那些对年轻人颇具吸引力的果味、花香味、甜味等各类调味电子烟将成为过去式。
此次“电子烟国标”明确规定,雾化物设计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添加物白名单从122种减少为101种等。
设定五个月过渡期
企业应当尽早达标
记者注意到,《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而“电子烟国标”正式实施的日期是今年的10月1日,为何之间会有“5个月”的时间差呢?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考虑到“电子烟国标”发布后,电子烟生产企业需要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审评等工作,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设定了5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过渡期内,去年11月10日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过渡期到今年9月30日结束。电子烟生产企业在过渡期要尽早实现产品达标。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电子烟国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正式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据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督促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依法查处违反过渡期有关政策要求的行为。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治理,重点清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及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删除网上销售电子烟信息,查处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等违法案件,侦破添加合成大麻素等“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效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等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或通过各地公布的举报渠道提供违法行为线索。
监管措施持续加强
防范乱象死灰复燃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电子烟市场在国内增速显著。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超过4万家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含“电子烟、电子雾化器”。而广东作为电子烟生产企业最为集中的区域,电子烟相关企业数量最多时超1.1万家。
2018年以来,我国针对电子烟行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尤其是对容易落入诱惑陷阱的未成年人增强了保护,禁止网上销售电子烟等,电子烟的监管措施逐步加强。
2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该行动方案要求,严格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持续加强网络监测,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全面从严监管电子烟经营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防范电子烟市场乱象“死灰复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电子烟国标”),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电子烟新国标着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电子烟的口味、使用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标准规定。
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国标”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商家以健康为噱头
引诱未成年人吸食
电子烟,作为香烟的电子模仿品,在近年来受到了很多人的追捧,其中不乏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商家将售烟实体店开到了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未成年人集中区域,增加了未成年人接触、购买烟的便利性。
除了容易购买,口味多样刺激也是吸引未成年人的另一个原因。有的商家借助自建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网络媒介引诱传播、售卖电子烟,宣传对年轻人颇具吸引力的“果味、花香味、甜味、饮料味道等各类调味电子烟”;有的电子烟商家甚至以“酷炫”“健康”“时尚”为噱头引诱未成年人购买吸食。
由于电子烟在网络和线下渠道销售带来的易得性,让青少年对电子烟接触的比例不断上升。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19年中国中学生烟草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初中生听说过电子烟的比例为69.9%,电子烟使用率为2.7%,与2014年相比,分别上升了24.9个和1.5个百分点。
如何及时解决电子烟销售的乱象问题,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电子烟国标”实施后,那些对年轻人颇具吸引力的果味、花香味、甜味等各类调味电子烟将成为过去式。
此次“电子烟国标”明确规定,雾化物设计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添加物白名单从122种减少为101种等。
设定五个月过渡期
企业应当尽早达标
记者注意到,《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而“电子烟国标”正式实施的日期是今年的10月1日,为何之间会有“5个月”的时间差呢?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考虑到“电子烟国标”发布后,电子烟生产企业需要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审评等工作,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设定了5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过渡期内,去年11月10日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过渡期到今年9月30日结束。电子烟生产企业在过渡期要尽早实现产品达标。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电子烟国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正式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据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督促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依法查处违反过渡期有关政策要求的行为。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治理,重点清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及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删除网上销售电子烟信息,查处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等违法案件,侦破添加合成大麻素等“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效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等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或通过各地公布的举报渠道提供违法行为线索。
监管措施持续加强
防范乱象死灰复燃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电子烟市场在国内增速显著。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超过4万家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含“电子烟、电子雾化器”。而广东作为电子烟生产企业最为集中的区域,电子烟相关企业数量最多时超1.1万家。
2018年以来,我国针对电子烟行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尤其是对容易落入诱惑陷阱的未成年人增强了保护,禁止网上销售电子烟等,电子烟的监管措施逐步加强。
2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该行动方案要求,严格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持续加强网络监测,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全面从严监管电子烟经营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防范电子烟市场乱象“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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